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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令什么意思?主席发布特赦令这九类服刑犯获特赦

学习小组 2019-07-13 11:09:24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

  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小组注意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加上这次,一共实施过9次特赦。上一次是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再上一次特赦,要追溯到44年前的1975年。当年的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共293名。

  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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